【憲訴法前哨戰】民進黨團:修法聲請符合規定 籲憲法法庭判違憲

上報快訊/陳凱貞 2025年05月12日 19:17:00
憲法法庭今(12日)舉行說明會,民進黨團主張,修法過程均充分表達反對,聲請符合規定。(王侑聖攝)

憲法法庭今(12日)舉行說明會,民進黨團主張,修法過程均充分表達反對,聲請符合規定。(王侑聖攝)

民進黨立院黨團針對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正案聲請釋憲,憲法法庭今(12日)舉行說明會。民進黨團主張,修法過程均充分履行立委職責表達反對,聲請符合規定,且院會主席在三讀時是針對「文字修正有無意見」,並非詢問對全案通過有無意見,因此應以覆議時的表決為準,請憲法法庭受理並判決違憲。

 

立法院於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《憲訴法》部分修正條文,行政院會於今年1月間向立法院提起覆議,但遭藍白聯手反對,覆議案不通過。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51人在同月23日向憲法法庭遞交「暫時處分裁定陳情書」,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。

 

憲法法庭今天下午舉行說明會,出席者包括聲請人代表民進黨立委柯建銘、吳思瑤及鍾佳濱、訴訟代理人陳鵬光、陳一銘及方瑋晨律師;關係機關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、民眾黨立委黃國昌、訴訟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、黃昱中律師,專家學者為羅傳賢教授。

 

陳鵬光表示,憲法法庭詢問事項涉及兩個部分,一是本件聲請是否符合《憲訴法》第49條資格,而少數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要旨,依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歷來採取的標準,都是在「最終表決程序是否未投票贊成」。

 

陳鵬光進一步指出,包括釋字782號解釋、111年憲判第14號判決、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,均採取統一見解。他認為,依目前政治社會局勢,沒有必要對本件有不同標準。

 

至於最終表決程序,陳鵬光說,如果在行政院有提出覆議的情況下,應是以覆議時的表決為準,對於「沒有投票贊成」,應該包括「沒有積極投票」、「未投贊成票」。

 

陳鵬光指出,院會主席在三讀時詢問對文字修正有無意見後,不到一秒就自行宣示決議通過,而議場的另一端,民進黨團始終以口頭、肢體、舉牌、綁布條方式表示反對,覆議時也表達反對。他表示,民進黨團從來沒有投票贊成《憲訴法》修法,更不可能在三讀那一秒內突然表示贊成。

 

陳鵬光續指,綜觀立法院立法過程,所謂「表決」必須包括表決的意思、表決的行為與表決的結論,且三者要維持一致性。他說,況且當初主席三讀時是針對「文字修正有無意見」,而非詢問對全案通過有無意見。

 

陳鵬光表示,本案的第二個爭點涉及當時在修法三讀,有無違反《立院職權行使法》規定,沒有完成三讀程序。依《立職法》規定,三讀時確認有無文字修正意見後,仍須把全案交付表決,才會構成三讀審查完成。立法院對重大爭議法案也沒有所謂「三讀可以未表決」的議事慣例。(責任編輯:殷偵維)

 






【上報徵稿】

上報歡迎各界投書,來稿請寄至[email protected],並請附上真實姓名、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。

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,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!社群連結
 

 



回頂端
OSZAR 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