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峽暴衝車禍釀3死12傷,律師坦言若肇事翁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,最終恐一毛都不賠。(翻攝畫面)
新北市三峽78歲余姓老翁昨天(19日)駕車暴衝,釀成3死12傷慘劇。但依照法規,死者家屬會因為已先由強制險進行死亡理賠,因此不適用請領法定最高的180萬元遺屬被害補償金。律師何孟臨則指出,家屬可向肇事者索取醫療費、喪葬費等賠償,粗估1人約480萬元;但余男若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,就算家屬聲請強制執行,他也能主張「生活基本保障」,最終恐一毛都不賠。
新北檢說明,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》規定,凡因犯罪行為死亡、重傷的遺屬或被害人,無論肇事者是故意或過失,均得依法提出申請,但若已依《強制汽車責任法》請求給付或補償者則不適用。因此3名死者家屬恐無法請領最高180萬元的遺屬被害補償金。
律師何孟臨在臉書發文指出,若3位死者雙親撫慰金以200萬元計算、加上喪葬費粗估50萬元、醫療費30萬元,每人約求償480萬元,三人合計1440萬元。另外受傷的12人,包含醫療、撫慰金等,平均1人抓50萬元,全部加起來,這場車禍的求償金額至少要2040萬元。
何孟臨指出,但余男開的是一台10年以上的老車,「這種車你覺得他會保第三人責任險嗎?」認為對方很高機率只買了最基本的強制險,而強制險的上限為200萬元,這金額是包含了所有因事故造成的死亡、失能和醫療費用,就是一個受害者200萬元,多的必須自己跟肇事者要。
若余男沒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,何孟臨直言:「接下來才是悲劇的開始。」他提到,一般交通事故中,受害者家屬想要拿到賠償,要經過刑事判決、有罪確定、附帶民事、強制執行。但台灣法院人手短缺,排個刑事庭期動輒半年、1年,民事也沒快到哪去,很多民眾花3、5年時間打完官司,結果發現對方名下什麼都沒有。
他說,儘管家屬最終真的去聲請強制執行,以現行法規來說,債務人也能主張「生活基本保障」,簡單來說就是「這些是我的養命錢,不能執行」,到最後受害者家屬打完官司、走完流程,淚也流乾了,但在眾多案件中,很容易什麼都拿不到。
最後,何孟臨強調,自己看過太多悲劇,真的不應該讓肇事者有沒有錢、來決定受害人能不能受償,他呼籲政府應立法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,「法律要保障的,是基本的公平,每個受害人的權益。」(責任編輯:殷偵維)